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以及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以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按照规定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