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并根据需要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