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包含用火、用电方面内容的防火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四)协助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五)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进行消防安全登记,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