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