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征得收件人同意而擅自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服务规定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