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通过定期报送相关经营数据、报表等方式报告经营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