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用户对于逾期不处理的投诉或者处理结果不满的投诉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