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因特殊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积压的,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