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办理。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