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邮政监管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持续优化快递服务营商环境,保障邮政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