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