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五条有效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