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