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

(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