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及引水渠道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设施进行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及引水渠道保护常态化巡查工作。

对巡查中发现有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及引水渠道污染的其他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乌江、郁江、阿依河(长溪河)、芙蓉江、龙虎水库、凤升水库等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引水渠道进行定期巡查,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落实饮用水水源及引水渠道保护的巡查制度。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