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进行备用饮用水水源的规划和建设。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的供水和管网系统,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