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进行备用饮用水水源的规划和建设。完善备用饮用水水源的供水和管网系统,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