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按照《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取水许可,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