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合理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划定畜禽禁养区。

超出保护区范围的畜禽养殖企业、旅游企业或者其他加工企业对生产、生活产生的粪便、污水、废水、垃圾、废渣必须实行防渗漏、防流失、防污染处理,禁止通过渗井、流坑、裂隙、溶洞排放、渗漏和倾倒,对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引水渠道或者饮用水备用水源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