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取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坪塘、渠道、井泉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以供水管网系统向城乡用户提供净化、消毒处理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分散式取水是指城镇、农村分散的用户通过简易设施或者无任何设施直接提取生活饮用水的方式。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