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交通警示标志牌,协助设立水源保护区内市辖公路交通警示标志牌,防范敏感点事故。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市域外驶入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