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赁或者受让等形式,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