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取水。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