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的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和排污量;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影响地下水的开矿、采石、挖沙、非抚育和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暗管排放、灌注、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六)利用或者开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