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制和问责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杜绝统计造假,自觉接受监督。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