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报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