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统计机构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有关培训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