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联合执法、考核评价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及回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