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