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