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