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商品销售、餐饮、旅游景区等经营场所管理者,对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文体旅游广电等部门举报或者反映。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