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