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饲养动物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未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检疫、用药、环境消毒、疫情报告等制度,或者未配备防疫消毒设备和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