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