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动物养殖、疫病发生等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