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无主犬、牛、羊、猪等动物的控制、处置和防疫管理工作,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实施强制免疫,防止疫病传播。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