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传统风貌建筑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并纳入保护名录:

(一)具有一定外观风貌特色,能够成片、成组、成线地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

(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等的保护范围内,作为区域整体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重要组成的。

其他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艺术价值、民俗传统、时代特征,或者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传统风貌建筑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本体范围、保存现状、历史价值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