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机制,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