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的传统风貌建筑是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