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传统风貌建筑是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