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纳入保护名录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保护图则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牌、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房屋安全普查工作中对传统风貌建筑予以标注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