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统风貌建筑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综合网格员相关知识培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时,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灾等工作,及时制止危害传统风貌建筑的行为,依法查处或者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及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