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高度、体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