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志牌设置工作并公开相关责任单位信息。保护标志牌的样式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建筑名称、认定时间、建筑特征、历史事件、名人事迹等。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档案,并定期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