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