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参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和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实际控制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生产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