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