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治的,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救援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