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单位均应当报告。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