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单位均应当报告。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