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