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告,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